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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案件可能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谈判历史


2018年02月13日    来源: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一项新的研究报告指出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议定书 15 条解释的缺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谈判历史可能对北京申诉欧盟倾销方法的案件结果发挥核心作用。周伟环和彭德雷总结道,第 15 条的谈判记录和议定书本身“令人信服”地表明,当美国和中国在 2001 年达成共识时,华盛顿“同意这个规定只适用 15 年”。 他们在其 25 页的报告中指出,“没有谈判记录能够表明该项共识没有获得 WTO成员的认可。” 2016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在关于“价格可比性”的特别条款期满后,在 WTO 向欧盟和美国提出了挑战。北京方面认为,欧盟和美国计算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方法违反了 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仍而导致了更高的关税,许多中国产品的关税因此超过了 100%。这一方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义务。随着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过期,中国认为继续使用此计算方法将不再合理。周和彭详细地介绍了加入议定书时的多边谈判以及北京与美国的双边会谈。1995年 11 月 8 日,美国就中国入表了“声明”,提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被允许对中国继续使用长期以来的替代国做法, 以便收集在反倾销调查中所需要的价格数据,这项谈判在北京和华盛顿之间拉锯了四年,双方在此期间交换大量的修订草案。白宫网站在 1999 年 11 月 16 日对特别倾销规则做出了总结称:“美国和中国就未来反倾销案件中继续保持目前的反倾销方法(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且不受法律的挑战达成共识,这一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15 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