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9日 | 来源:原创
一、关于防疫物资类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
涉及防疫物资类的相关产品(含医疗器械类和非医疗器械类产品),不予出具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
二、关于防疫物资类文件的形式认证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 对证明文件(如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原件的申请,审核无误后,我会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
2. 对证明文件(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影印件的申请,审核无误后,我会可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书。
(二)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
对此类文件的认证,我会将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名单将在国家药监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WS04/CL2582/定期更新公布),要求如下:
特此通知。
保函
我公司 ,本次出口防疫物资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 ,注册证号 ,产品批号 ,生产厂商 ,进口国(地区) 。我司保证提交贵会的全部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特此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符合进口国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出现伪造、瞒报、篡改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
特此保证。
******公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