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 2020年01月06日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更好推广贸促会电子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服务,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要求,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对目前贸促会有关原产地证书格式和签发形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针对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及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将原有印制格式针式打印机打印调整为电子格式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
二、针对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智利、中国-东盟、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调整防伪特征,取消防复印底纹的使用。
三、不再设置和公布贸促会原产地证书打印设备型号白名单。
四、原产地证书信息均可通过 check.ccpiteco.net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调整自2020年1月6日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