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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08月20日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签发的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