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申办主体


2018年10月23日    来源: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1. 申请人应当是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组织。
  2. 申请人应当是货物所有人或对货物具有独立自由处分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