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1日 | 原创
根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领事认证办法》(外交部令第2号)第三条的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领事认证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交部和地方外办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在北京,外交部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
我中心是受外交部委托的国内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代办机构,负责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事务性工作。为方便企业和公民,国内民事文件我中心可以代为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