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贸促会各地方签证机构:

为更好推动我会原产地签证电子化进程,满足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需求,提升原产地领域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贸促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细则将另行通知,届时企业可根据细则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资格。在此期间,请各地方签证机构做好本地区企业的宣传、辅导等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8年5月29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出口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加强对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工作的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网上申办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办系统”)申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资格的信息采集、核准、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打印,是指申请人通过网上申办系统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以下简称“贸促会签证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在印章、签字电子化技术处理保障下,申报数据经贸促会审核批准后,使用符合要求的打印设备自行打印具备可使用条件的原产地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贸促会根据企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企业自主申请、贸促会核准原则,将企业认定为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和不具备自主打印资格企业。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负责对贸促系统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核准工作实施协调管理,贸促会签证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自主打印企业的核准工作。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负责制定《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同时生效。

  第二章 企业自主打印资格的核准标准和核准程序

  第七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核准企业自主打印资格,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实施核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自主打印资格的,应当事先根据《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贸促会签证机构。

    第九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应结合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原产地证书历史申办信息(初次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已注册但未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除外)、申请人《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自我评估报告对申请人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资格进行核准。核准过程中,贸促会签证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辅助核准工作开展。

    第十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贸促会签证机构核准为不具备自主打印资格:

    (一)在历史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向贸促会签证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原产地佐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贸促会核查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贸促会联合海关执法或者管理的情形;

  (二)在历史申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报送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三)在历史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假借贸促会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四)未达到《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通过条件;

  (五) 其他贸促会签证机构核准为不具备自主打印资格企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对所核准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不定期抽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终止资格或暂停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作出核准决定的贸促会签证机构终止其自主打印资格,并于1年后应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核准程序: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

    (二)主动申请撤销自主打印资格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由作出核准决定的贸促会签证机构暂停其自主打印资格,申请人整改观察3个月、期间未发生暂停事项的,贸促会签证机构可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其自主打印资格:

    (一)未达到《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通过条件;

    (二)原产地证书打印操作不符合贸促会签证机构规范要求;

    (三)其他贸促会签证机构认为需暂停自主打印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贸促会签证机构备案变更内容,贸促会签证机构对申请人自主打印资格核准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对贸促会签证机构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核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贸促会签证机构应定期向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备案已核准的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各贸促分会可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并指导下属支会制定企业自主打印核准工作方案,提交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在核准过程中,采取受理人员评定,业务主管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的工作方式,杜绝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资格核准通过的,中国贸促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核准职能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有关原产地签证管理方面的内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

说  明

一、关于核准标准的分类

本核准标准分为备案信息、历史申报、内部管理、自主打印必备条件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九条14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核准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二是“符合”、“不适用”,对应分值为“2”、“0”。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贸促会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核准。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核准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贸促会认定的,通过企业自主打印核准:

1. 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2. 第二大类企业历史申报情况中均没有部分达标(-1)或不达标(-2)情形;

3. 核准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核准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核准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贸促会提出自主打印资格申请前,应当按照本核准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贸促会。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核准标准第4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贸促会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贸促会认定是否通过核准。

贸促会核准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企业标准

表格打分说明:基础分100分,采用扣分制,核准通过基本条件之一为达到95分及以上。

核准标准

达标情况

一、备案信息标准

达标

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一)信息完整、准确及更新及时度

1、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及更新及时度

按规定提交《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在贸促会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2、企业业务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及更新及时度

企业业务人员信息在贸促会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3、企业货物原产地信息完整、准确及更新及时度

企业货物原产地信息在贸促会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二、企业历史申报情况

达标

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二)

符合贸促会管理要求

4、管理要求

(1)在历史申报过程中未发现有向贸促会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原产地佐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贸促会核查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贸促会联合海关执法或者管理的情形。

 

 

 

 

 

 

 

 

 

 

 

 

(2)在历史申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报送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3)在历史申报过程中未发现有假借贸促会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三、企业内部管理

达标

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三)

组织机构控制

5.内部组织架构

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原产地证书申办业务,对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建立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6.原产地业务培训

(1)企业应当建立原产地及相关自贸区政策等内部培训制度。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单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贸促会组织的原产地业务、政策解读等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

(四)

原产地申报业务控制

7.单证控制

(1)具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或者程序。

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原产地涉及的价格、税则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2)员工离职程序:应有书面制度和程序,对离职或者停职员工及时收回工作证件、设备、账号,做好交接工作,并禁止其使用企业信息系统。

 

 

 

 

8.单证保管

(1)按贸促会要求建立原产地证书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保存的原产地纸质和电子单证、发票、物流信息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

 

 

 

 

(2)妥善保管原产地业务专用印章,及时更新、备案手签员信息及签字样式。

(五)

内部审计控制

9.责任追究

建立对进出口业务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10.改进机制

(1)建立改进制度或者措施。

 

 

 

 

(2)对贸促会要求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责单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具体的规范改进实施。

 

 

 

 

(六)

信息系统控制

11.信息安全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2)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3)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保护系统和数据,有数据恢复、备份等手段防止信息丢失,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技术。

 

 

 

 

四、自主打印必备条件

达标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七)

硬件设备

12.打印装置

(1)符合型号要求的打印机(参照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发布清单)

 

 

 

 

(2)硒鼓质量(参照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发布要求)

 

 

 

 

(3)纸张管理(参照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发布要求)

 

 

 

 

(八)

软件

13.软件

相关系统及组件安装到位

 

 

 

 

五、附加标准(此项最高分2分,不重复记分)

符合

2

不适用

0

 

(九)

加分标准

 

14.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贸促会确认后可以加分:

 

 

 

(1)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

(2)经海关机构评定的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3)与贸促会签证机构距离较远,办理业务极不便利的企业。

(4)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的企业。

(5)属于积极配合贸促会开展各类业务宣传及管理活动,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企业。

(6)原产地证书申办数量大、频次多,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

(7)系当地贸促会所属国际商会的会员企业。

(8)当地政府部门重点推荐、支持的企业。

 

附件: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