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7日 | 中国贸促会
为进一步规范商事认证业务管理,根据我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调整情况,现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2016年印发)及《贸促会系统出证认证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中所涉职能承担部门进行变更,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如下: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变更为“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中的“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变更为“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变更为“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四、《贸促会系统出证认证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变更为“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