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为什么要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2016年08月28日    来源: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和非优惠性贸易措施,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均需要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其中,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