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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产地证明书有多少种?


2012年08月24日    来源: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4. 原产地证明书有多少种? 

答:目前,国际上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分为:

⑴普惠制原产地证(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它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普惠制给惠国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波兰、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挪威、瑞士、美国****、欧洲联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
⑵协定国家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TEXTILE PRODUCTS〉)。它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限额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与我国订有纺织品限额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有:欧盟国家及美国、加拿大、芬兰、瑞典、挪威和奥地利等。
⑶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英文缩写为“CO”。它是除上述特殊专用产地证之外,由出口国家政府授权机构签发的证明原产地的特定文件。
⑷地区经济集团协定原产地证。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
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产地证,英联邦特惠税产地证。

 *:澳大利亚的主要规定是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填制申明,也可接受附有普通商业发票的未经官方证明、签署的格式A。
**:加拿大规定不再需要受惠国指定的官方签证机构签证,但出口受惠商品必须和其相应的原产地标准相符,并且必须由出口商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作为参考。
***:新西兰不需要官方证明、签署。
****: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在地区海关关员要求时,提出所述该项商品生产或制造的一切有关详细的声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