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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
三、受理依据
2019年10月23日 | 原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七号主席令)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416号国务院令)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
第十一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贸促会文件:
《中国贸促会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通知》(贸促认证〔2019〕79号)
;
根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八条第(六)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贸促会负责签发北京地区的原产地证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企业印章、签名上传处理功能模块上线运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