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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驻华使馆代办领事认证特殊注意事项


2011年09月20日 | 原创

 

1.下列使馆要求所有认证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使馆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使馆留底保存。
2.下列使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发票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3.下列使馆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4.下列使馆要求产地证、发票必须一起认证: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
5.下列使馆要求认证产地证需提供发票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6.下列使馆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使馆认证: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7.下列使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可在网站里下载):
埃塞俄比亚
韩国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使馆翻译)
意大利
8.送办沙特使馆的文件,产地证、发票为免费,其它商业文件65/份。
9.一些使馆的个别要求:
 *巴基斯坦使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认证;
 *哥伦比亚使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认证;
 *科威特使馆要求发票必须与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一起认证
 蓝色产地证必须与白色产地证一起认证
 *利比亚使馆单认产地证需附正本发票,按发票金额收费;

 *印度尼西亚使馆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证书、GMP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产品承认说明;